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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2-01-02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学生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宿舍内的防火检查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督查,由宿舍所在系负责教育与管理;公寓管理部门与安全保卫处负责定期组织进行全校范围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以及监督、抽查。

第四条 学校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学生公寓楼内各种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必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安全保卫处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巡护,预防人为损坏。

第五条 学校将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各系和有关部门考核内容,依据消防安全职责,体现奖惩分明。

第六条 在各系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宿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切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的学生违纪行为,均应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通报批评,认错态度较差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无3C认证的电源插座、充电器等劣质电器,尚未造成后果;

(二)室内存放或使用低功率但危险性较强的电热毯、暖手宝等电器者;

(三)使用蜡烛等明火、焚烧废纸杂物、乱扔烟头等,尚未造成后果;

(四)长时间给电池充电,造成充电器过热或房间短路,尚未造成后果;

(五)将电源插排、电器等发热物体放置在床上或靠近被褥等易燃物,尚未造成后果。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室内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者;

(二)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烧烤炉等具有明火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三)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一)私自改动电表线路,致使智能电表失去功率限制功能;

(二)私接电源、乱拉乱扯电线,造成房间用电安全隐患;

(三)室内存放或使用功率转换器者;

(四)存放或使用液化气罐等极易引发火灾的危险器具;

(五)破坏消防指示灯、应急照明系统、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者;

(六)因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器用具,或因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失火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因长时间给电池充电,或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蜡烛明火、焚烧杂物、吸烟后未及时熄灭等引起的失火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因私自改动电表、私接电源、乱拉乱扯电线而引起的失火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因使用违禁电器、违禁物品而引起的失火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在学生中兜售功率转换器、大功率电器等违禁物品者;

(四)严重破坏消防指示灯、应急照明系统、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因学生个人任何一种违纪行为而引起的失火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者;

(二)违纪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拒不接受检查或劝告,阻挠检查工作或无理取闹;

(三)因私自更换门锁而造成检查人员无法入内检查,且已发生违纪事件者;

(四)对检查人员、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五)屡犯或因类似原因曾受过相应纪律处分者。

第十三条 对受批评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

(一)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不得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不得评优;

(二)一学年内不得享受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毕业时,不得评定优秀毕业生;

(四)因学生个人任何一种违纪行为而引起的失火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学生个人承担,情节严重者,由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工作程序:

(一)学生违纪情况,凡是由所在系组织检查后发现的,所在系可依据以上条款直接给予违纪学生系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然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二)学生违纪情况,凡是由公寓管理部门或安全保卫处组织检查后发现的,学校可直接对违纪学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然后送达到各系。

(三)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系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领导研究批准。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五)在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系或有关部门意见不统一时,报校领导研究决定或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宿舍内发生违纪情况,找到责任人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找不到责任人或室内成员不交代责任人的,追究室内全体成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系或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在正当程序内,依据证据,准确定性,作出恰当的处分决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受处分的学生,所在系或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生的处分材料,各系和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如提出申诉,可依据《济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每学年度内各系学生违纪处分情况(受处分人

次与违纪情节轻重),与本系辅导员年度考核成绩、辅导员特殊津贴发放等相挂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