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宿舍内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宿舍文化,创造良好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济宁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住宿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四条 凡是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公寓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同时签订《济宁学院住宿协议书》,办理住宿登记。住宿学生按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一直到毕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未经公寓管理科批准,住宿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或更换寝室、床位。假期期间一般视情况安排复习学习的学生集中住宿,但必须签订《假期住宿安全承诺书》。
第五条 住宿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交纳住宿费。
第六条 各公寓楼建立住宿学生档案,作为管理人员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七条 住宿学生水电供给实行“定量供应,超量自付”原则,凡超出者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住宿后,按分配的房间原则上住到毕业,期间如需调整的,持相关申请到公寓管理科办理调整手续。
第九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休学生,离校前应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到公寓管理科申请住宿另行安排。
第十条 住宿学生退宿时,应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住宿、退宿的学生需在离校手续办理齐后三日之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宿,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离宿舍,不退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如因特殊情况校外住宿的,应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可在报到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寓管理科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生公寓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化等情况,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宿舍调整工作、拒绝公寓管理科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寓楼内实行封闭式管理,楼门口设置“智能门禁系统”,楼内学生出入一律刷卡。外来人员进入公寓楼时需主动出示证件并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公寓楼;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公寓楼。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内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劝阻、制止有损于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提高防火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离开宿舍时要及时关门窗,住宿人员因故需要借用本宿舍备用钥匙须凭借有效证件到管理员处办理;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于他人,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管理员,由公寓管理科统一更换门锁。
第十六条 公寓管理人员及维修工作人员、学生自律会同学有权进入各公寓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及维修等,不得干扰阻碍他们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增强安全防火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非紧急情况下恶意损坏消防栓、灭火器、安全指示灯等消防用具,违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得在宿舍、门厅、走廊、阳台、消防通道等处停放自行车等杂物,严禁物品堵塞安全通道。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任何凶器。
第十九条 严禁乱拉电线、网线;楼内的应急灯、网络机线盒、公用洗衣机等电源插座一律不准私人接用;严禁私自改动电表线路,剪断电表线或使智能电表失效,一经发现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须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源插座,插座禁止摆放于床面上;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不提倡吸烟,严禁卧床吸烟、乱扔烟蒂;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和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灶等有明火的工具;禁止点蜡烛照明;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杯、电吹风、电热褥、电炉子、电冰箱等大功率电器,若宿舍内存放以上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不得有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四条 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请认真搞好本宿舍卫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直接倒入垃圾桶内,袋装垃圾及时放到指定的存放点,自觉保护环境,爱护宿舍周围绿地。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及公寓内公共环境卫生。
(一)宿舍内垃圾、剩饭菜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二)不要将废弃物等扔在下水道内,保持下水管道畅通。凡人为造成下水道堵塞者,由责任人缴纳一定疏通费用,维修人员有偿处理。
(三)不得向宿舍门外、走廊内、阳台下泼水、倒垃圾等。
(四)不要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等杂物。
(五)不得将个人物品、自行车等停放在楼道内。
(六)不得将个人杂物堆放在阳台上造成安全隐患,不得将拖把等搭晒在阳台扶手上,影响公寓楼外在美观。
(七)不得在公寓楼内、外墙壁及宿舍内墙壁上乱画、涂写及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等。
(八)不得用水直接冲洗地面,以免造成地面渗漏。不得擅自装修宿舍,或在墙面上凿铁钉等硬物,不得在走廊、宿舍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九)不做其它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讲文明懂礼貌,注重礼仪,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秩序。
(一)不得在公寓内藏凶器;不得在公寓内进行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销、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录像制品等违法违纪的活动;
(二)不得在公寓内进行邪教封建活动,不得在公寓内进行违反社会公德及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三)在宿舍楼内要衣着得体,不准赤身裸体在楼道内走动。
(四)严禁在楼道内进行打球等体育活动;不准在自修时间和正常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下棋、打扑克牌等娱乐活动。
(五)不准在楼内及宿舍内组织舞会,不得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放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不得通宵上网、玩游戏等影响他人休息。
(六)宿舍内不得饲养任何动物。
(七)禁止一切经商行为,不得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传销活动及中介活动。
(八)服从管理人员和自律会干部的一切安全、卫生检查等,并积极配合。
(九)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不得早出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要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并登记相关记录方可进出。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寓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等各项设施、设备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个人使用的物品、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保管,室长负责。未经公寓管理科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允许将他人或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自己宿舍使用,不能将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准私自损坏、移动、丢失各类设施。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住宿学生使用的设施正常完好,公寓管理科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到值班室报修。每学年初,公寓管理科组织对所有宿舍的设施状况进行登记记录,学年末再进行复查核对,凡出现家具设施人为损坏者,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下水道、水管等人为堵塞,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费用,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室员共同承担。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三十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个人使用的所有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经3c认证、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电器使用者自行承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违章电器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使学生养成节约资源的好习惯,水电供给实行“定量供应,超量自付”办法,凡超出者交纳费用。免费供应指标按月供给,当月有效。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用水用电超出定额的部分,其费用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
第三十二条 水电定量供应的数量标准以及超量收费的价格标准,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收费方式实行“一卡通”缴费,由公寓管理科代办,学校财务统一结算。
第七章 学生宿舍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为激发广大学生踊跃建设宿舍文化,培养学生基础文明行为养成,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弘扬宿舍文化,创建规范、整洁、高雅、安全有序的宿舍生活氛围和良好育人环境,真实反映学生在宿舍内的各种行为和表现,公寓管理科根据学校综合素质测评相关规定,制定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细则、宿舍内务卫生检查标准和大学生宿舍文化节活动方案。宿舍综合记实考评内容包括宿舍内务卫生、个人内务卫生、宿舍奖励、宿舍违纪和宿舍文化建设五项内容,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学校对学生进行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宿舍布置要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室内成员要求认真遵守各项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纪律表现良好。公寓管理科组织管理员、学生自律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宿舍内务卫生检查、安全纪律检查、室内文化装饰检查等,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宿舍卫生值周制度和室长负责制度,室内全体成员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室内人员发生变化,由室长负责安排值日表,并及时上报辅导员。
第三十六条 为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建设宿舍文化,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向上、温馨高雅的宿舍生活氛围和文化育人氛围,学校每月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每学期(每学年)召开一次文明宿舍表彰会,每年开展一次全校“大学生宿舍文化节”活动,每两年参加一次省教育厅组织的“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宿舍文化节”活动,由公寓管理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章 奖励细则
第三十七条 公寓管理科积极开展文明宿舍评选活动和宿舍文化节活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公寓管理科根据各项检查结果和评比标准,每月进行一次文明宿舍评选。凡当月被评为“文明宿舍”、“规范化宿舍”者,学生公寓将以“喜报”的形式发送到各系,凡被评为“未达标宿舍”者,将以“整改通知”的形式发到各系。
(二)公寓管理科每学期(每学年)召开一次文明宿舍表彰会,对获奖宿舍的成员、室长、学生自律会的优秀学生干部进行表彰奖励。
(三)公寓管理科每年开展一次全校“大学生宿舍文化节”总结表彰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在宿舍内表现优秀,获得以上奖励的学生同时是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的条件之一。
(五)公寓管理科对积极参与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优秀“学生自律会”成员给予奖励,并在综合测评中按照校级学生干部的相应分值给予加分。
(六)学生公寓对在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关心同学、维护宿舍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立功表现的学生,给予全校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九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和住宿协议书等相关规定,恪守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