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高工委、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搞好宿舍防火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财产安全,特规定如下:
1、宿舍内不提倡吸烟,严禁卧床吸烟、乱扔烟蒂;
2、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和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灶等有明火的工具,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焚烧物品;
3、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杯、电吹风、电热褥、电炉子、电冰箱等大功率电器。
4、宿舍内个人使用的所有电器,包括多孔电源插座,务必使用经3c认证、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只允许使用电源插座、台灯、充电器;
5、严禁乱拉电线、网线。楼内的应急灯、网络机线盒、公用洗衣机等电源插座一律不准私人接用;
6、严禁私自改动房间电表线路,严禁剪断电表线或使智能电表失效。
7、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在宿舍、门厅、走廊、阳台、消防通道等处放置杂物,严禁物品堵塞安全通道。
8、宿舍内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非紧急情况下恶意损坏消防栓、灭火器、安全指示灯等消防用具。
9、增强防火安全意识,经常参加学生公寓组织的各类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消防演练等。
10、要认真服从和积极配合楼管员、“学生自律会”干部的各类安全检查,严禁以各种理由干扰、阻止他们进行正常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凡违反以上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者,学生公寓可直接对责任人及其室长根据《学生公寓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全校通报批评等,取消当学年的一切评优评奖资格;情节严重者,上报所在系、学工处、安全处,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决定一律存入本人档案,并与本人综合测评成绩和评选“先进班级”等荣誉相挂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