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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分配、调整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0-11-02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生宿舍分配和调整,高效、合理地使用宿舍资源,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

学生宿舍由学生公寓管理科按照系别、楼号进行统一调配、管理,依据各系实有人数确定各系分配房间数量;各系学生住宿由学生所在系依据以班级为单位的原则进行细化安排与调整,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统一审核。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系、班相对集中住宿、逐步有效调配的原则

尽最大可能,实现各系相对集中安排住宿。对于必然存在的个别混合宿舍,坚持相近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允许各系结合本系学生实际,在坚持按班级分配宿舍的基础上,对本系范围的宿舍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调整。

学生因个体特殊原因,对住宿有特别要求的,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学生宿舍床位情况,经本人申请,各系初审,学工部审定,可予以特殊处理。

2、坚持严格按照标准人数分配住宿的原则

根据学校要求,在进行宿舍分配、调整时,原则上必须在一间宿舍安排满员后,再进行下一间宿舍的安排,坚决杜绝出现多个宿舍达不到标准人数的现象。

3、坚持先说服教育、后个别调整的原则

学生申请调整宿舍时,务必问清原因,了解详情,对于因作息时间、生活琐事等导致的矛盾,应先对学生进行说服教育,想办法处理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在疏通矛盾无效后,方可进行个别的宿舍调整。

4、坚持首先在本系内进行调整的原则

学生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房间时,应先在本系内统筹安排,本系无法合理安排后,再由学生公寓进行协调安排。

5、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别情况服从学校全局的原则

在进行宿舍调整时,加强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观教育,必须教育学生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个别特殊情况必须服从学校大局的原则进行调整。

6、坚持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原则

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除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申请不住校或租房居住外,严禁其他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

申请不住校或租房居住的学生应具备相应手续,由所在系出具意见后,报经学工部批准,并自觉接受学工部和所在系的教育与管理。

三、工作程序

1、学生宿舍调整涉及面广,要严格按照具体工作流程进行,尽最大可能保证调整的有效性,以利于学校的统一管理。

2、全校范围内的宿舍大调整,在学年末依据本年度招生计划、毕业生情况、男女学生比例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集中调整。

新生入学前,由学生公寓管理科将学生宿舍按新生人数预分配给各系,各系根据专业特点等因素安排新生住宿,学生公寓管理科按各系所报的初步安排名单接纳新生住宿。各系在新生报到后两周内报固定住宿名单,学生公寓管理科按固定住宿名单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未报到的新生预分配床位,由各系集中后报送学生公寓管理科,再进行统一调配。

学生宿舍大范围调整前,学生公寓管理科应进行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提出分配与调整草案,报学工部批准,然后拟定出具体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召开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参加的会议,通报情况,最后由学工部、学生公寓管理科共同组织实施。

3、每年新生入学后,根据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依据按班级住宿、就近安排的原则,由学生公寓管理科实施二次宿舍调整。

4、各系在坚持按班级住宿原则的基础上,对本系范围的宿舍进行细化调整,调整方案与分配结果报学生公寓管理科备案。

5、学年期间一般不进行宿舍调整,个别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宿舍者,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申请调整宿舍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济宁学院学生宿舍调整申请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经本系辅导员调查核实后,将调整意见报学生公寓管理科,然后学生公寓出具同意调整通知,学生持调整通知单到原宿舍楼办理宿舍家具设施检验手续,方可出楼更换宿舍。

四、工作纪律

学生宿舍调整方案一旦制订和公布,所有学生必须自觉配合,坚决反对和制止宿舍调整中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行为。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1、学校宿舍调整方案发布后,各系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在工作中推诿、拖拉、扯皮的,按相关规定,对相关系和具体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统一调配,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搬迁。对个别学生经教育后仍拒不搬迁,影响宿舍正常生活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不按规定时间搬迁且擅自离校的,由所在系会同保卫处、学工部人员将其行李打包后集中存放。学生返校后,按拒不搬迁宿舍进行处理。

五、学生宿舍个别调整必须经各系批准同意,由学生公寓管理科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予以调整。私自调换宿舍者,一经发现,予以相应处理。

六、为全面做好宿舍调整工作,每学年末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将学生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

七、因宿舍楼大型维修、改造等客观原因需要统一调整宿舍时,视情况进行统一验收、统一办理。

八、本办法自200991日起试行,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解释。